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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足球知識博覽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qoo1365    時間: 2010-3-9 20:16     標題: 足球知識博覽

主裁判

  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,裁判員均有判罰權。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,根據比賽實際情況,諸如比賽結果等所做的判決,應為最後判決。

  國際理事會決議

  (1)擔任國際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,應穿著和比賽雙方服裝的顏色有明顯區別的裁判服。

  (2)國際比賽的裁判員,除有關國家的協會同意選派本協會下屬人員擔任外,應由中立國家人員擔任。

  (3)裁判員必須從正式的國際裁判名單中選派。在業餘和青年國際比賽時,可不採用此決議。  

  (4)在比賽前、比賽中或比賽後,遇有觀眾、工作人員、隊員,已登記的替補隊員或其他人員不守紀律或有不正當行為,不論發生在球場內或球場附近,裁判員均應向主辦機構報告,以便採取適當措施。

  (5)裁判員只能在恢復比賽前更改判決。

  (6)如裁判員已決定運用有利條款,使比賽繼續進行,則不論使有利一方是否獲益,即使未給任何手勢表示,也不得任意改變原決定。運用有利條款並不表示對犯規隊員不予處理。

  (7)制定規則的用意是使比賽順利進行,盡可能少地受到干擾,裁判員應判罰故意犯規行為。如經常對情節輕微的犯規和僅屬懷疑的犯規鳴哨判罰,則會使隊員反感、動怒並影響觀眾情緒。

  (8)裁判員在發生嚴重騷亂時有權終止比賽,但無權取消任何一隊的比賽資格,或決定比賽的勝負,裁判員應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。

  (9)隊員同時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犯規行為時,裁判員應對較重的犯規進行判罰。

  (10)裁判員本人未能發現的情況,應依照中立巡邊員提示的信號做出處理。

  (11)比賽時,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,場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比賽場內。

  (12)比賽進行中,教練員可以向場內運動員傳達戰術上的指示,但無論是教練員或其他官員都必須嚴守其責,且只允許在規定的技術區域內進行場外指揮。

  巡邊員

  每場比賽應委派兩名巡邊員,他們的職責應為示意:何時球出界成死球;應由哪一隊踢角球、球門球或擲界外球;當要求替補時。

  他們還應協助裁判員按照規則控制比賽。巡邊員如有不正當行為或不適當地干擾比賽,裁判員則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。巡邊員使用的手旗,應由比賽場地所屬的俱樂部提供。

  國際理事會決議

  (1)中立巡邊員應對裁判員未發現的犯規行為提示信號,引起裁判員的注意,但仍應以裁判員的決定為準。

  (2)國家A級比賽,各國足球協會必須選派當年度國際足聯在冊的中立國巡邊員。

  (3)在國際比賽中,巡邊員的手旗應用鮮明的顏色,如鮮紅及黃色等,建議在其他比賽中也採用該色手旗。

  (4)只有根據裁判員對巡邊員不合理的干擾或不稱職的報告,才可給巡邊員紀律處分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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